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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如何协商处理离婚问题

【案件】原告陈芳(化名)与被告向会(化名)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陈芳给被告方彩礼金10000元,被告向会的陪嫁物有:一套组合家具、一台21寸长虹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美的电扇、一台金正影碟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上述陪嫁物已由被告向会搬走。双方无生育,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5月27日原告陈芳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向会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四间杂屋,一口井,被告向会在中国银行XX分行XX支行有存款862.79元,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被告向会婚后患有妇科疾病,现尚未痊愈。
原告陈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感情一直不好,也未生育。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允双方离婚。
被告向会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被告向会同意附条件离婚。被告患有疾病,还在治疗中,经济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案件焦点】夫妻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陈芳与被告向会自愿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四间杂屋和一口井归原告陈芳所有,被告向会应得的部分被告向会自愿放弃;被告向会在中国银行XX分行XX支行的存款862.79元归原告陈芳所有;被告向会的陪嫁物即一套组合家具、一台21寸长虹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美的电扇、一台金正影碟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归被告向会所有;
三、原告陈芳自愿给予被告向会经济帮助费人民币8000元,其中6500元在2009年4月1日支付,1500元在2009年7月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感情破裂可申请法院请求离婚,也可根据法律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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