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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分居四年能否作为离婚条件?

【案件】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有两个孩子,大女李英,1992年6月9日生,现就读于中学,次子李胜,1995年2月7日生。2004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至今已有四年之久。双方共同财产有房屋三间,无债权、债务。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现原告坚持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大女李英自愿随原告生活,次子李胜可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互不支持子女抚育费。原告对其应享受的共同财产份额自愿放弃,可归被告所有。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李英随原告生活,儿子李胜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子女抚育费。
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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