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系同胞兄妹。2005年4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张。2006年4月26日,双方在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不久两人各自外出务工,至今无联系。申请人现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加之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案件焦点】嫡亲表兄妹婚姻是否有效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X与罗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申请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且两人感情破裂,申请人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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