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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关系冷漠起诉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23日生下一女孩,取名曲玉(化名)。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4年被告外出长期不回家,2007年与原告彻底失去联系。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不能调解。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离婚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张尹(化名)从2004年离家,2007年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目前情况,为便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法院不予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曲海(化名)与被告张尹离婚。
二、 婚生女孩曲玉由原告曲海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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