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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败诉后失去音讯,可否离婚?

【案件】 原告刘霞(化名)与被告龚自(化名)经人介绍于199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9月23日生育长女;2002年2月28日生育次女,现随其祖父母在县环城小学读书。婚后,为照顾子女读书,原、被告于2002年共同到路43号租住。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腊月独自外出务工,直至2006年11月回家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在被告长久不归,与原告感情不和,且未能出庭的情况下,原告离婚诉求是否能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刘霞与被告龚自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且现被告再次外出不知下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现被告不知下落,对原告提出婚生女刘娜娜、刘雨随其生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主张子女抚养费待被告回家后另行追索的意见,亦予以采纳。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对该部分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均可另案诉讼。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霞与被告龚自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刘霞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与被告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现被告次外出不知下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被告始终未能到庭,无法提供证据,故原告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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