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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案件】原告夏平(化名)与被告吕平(化名)系表姐弟关系,二人于1997年农历正月十二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7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被告长期独自外出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被告婚前财产:高组合1套、矮组合1套、粉碎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1台、熊猫牌电视机1台、三抽桌1张、梳妆台1架、厨具1套、碗柜1个、木箱2口、皮箱6口、被子12床、毛毯1床、被面10床、床单8床、缝纫机1部、人造革沙发7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2000年在村四社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层(约80M2)。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成功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平与被告吕平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高组合1套、矮组合1套、粉碎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1台、熊猫牌电视机1台、三抽桌1张、梳妆台1架、厨具1套、碗柜1个、木箱2口、皮箱6口、被子12床、毛毯1床、被面10床、床单8床、缝纫机1部、人造革沙发7座,归被告吕文春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上村四社的水泥结构房屋一层,被告吕平自愿放弃其应享有的份额,归原告夏平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原告夏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之间若出现问题请求离婚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协议的手段,达成共识,和平处理。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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