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15日
上海离婚律师网logo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处理共同财产问题是否有效?

【案件】原、被告于1988年自由恋爱,1994年7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1996年10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董浩(化名)。2000年原、被告单位迁至城固后,双方因志趣爱好不同,关系逐渐疏远。1998年原、被告单位集资建房时,原告之父董民(化名)以原告董间(化名)的名义出资51725.91元,原告交住房公积金1085.60元,被告交住房公积金1066.40元,购得面积为11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现由原、被告居住使用。装修房屋时原、被告借原告之姐董利(化名)现金20000元,共同偿还10000元,现仍欠10000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空调一台(价值2300元),电热水器一个(价值2700元),电脑一台(价值6000元),抽油烟机一台(价值600元),儿童家俱一套(价值3000元)。
原、被告婚后共同给儿子董浩存款7000元。2000年被告父母给原、被告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一个,组合柜一套,电视柜一个,席梦丝床一付,彩电一台,餐桌椅一套,三组沙发和梳妆台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及生活用品,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为960元,被告的月工资收入为77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处理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评析】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间,郑松(化名)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董浩,1996年10月16日出生,由郑松抚养,董间自2007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90元,至小孩高中毕业,董间每周周末对小孩享有探视权,郑松有协助的义务。三、婚后财产:住宅房一套归董间所有,董间一次性支付郑松购房、装修款35000元。婚后共同购置空调一台,电热水器一个,抽油烟机一台归董间所有,其余电脑一台归郑松所有,董间应付给郑松应得财产折价款1800元,郑松父母所购组合柜一套,电视柜一个,席梦丝床一张,彩电一台,餐桌椅一套,三组合沙发及梳妆台归郑松所有,董间应付给郑松太阳能热水器折价款2000元。
三、婚后存款7000元归董浩所有,由郑松保管,儿童家俱一套归董浩所有。
四、婚后债务10000元,由董间偿还。
以上董间应付给郑松款38800元及物品限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700元,董间、郑松各承担350元。
【审理】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出现矛盾要及时解决,切勿逃避或者盲目争吵冲动做事,那样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得不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离婚。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相关文章

找律师,当然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