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夫妻共有两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对外出租,租金有妻子收取。双方之间发生矛盾,丈夫遂起诉妻子,要求主张一般的房屋租金。
律师分析:
本案诉争的房屋,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其归属,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对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享有半数的份额,因此丈夫要求分割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当夫妻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情况,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当事人是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如果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依照《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后认为,本案属于无特殊情况,无重大理由,因此丈夫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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