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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赡养父母为每个子女应尽义务

【案件】原告巴山(化名),1926年3月18日出生,其共有子女四人。巴山原一直随其次子巴永(化名)生活,近年来因其年事已高,身体不健康,生活已不能自理,并需人护理照顾。2008年因巴勇(化名)与巴永兄弟俩发生纠纷,原告巴山对被告巴勇不满家庭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巴勇对其尽赡养义务,要求被告巴勇支付每年三个月的生活费、医疗费,需雇人护理费用或由被告巴勇每年将其接到其家中赡养三个月。并要求被告巴勇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调解被告巴勇以其与巴永纠纷未解决为由,现不同意原告随其生活。另查明,原告巴山系复员军人,每季度享受政府抚恤金840元。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巴山现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并需人护理照顾.现原告巴山起诉被告巴勇对其尽赡养义务应予支持。原告巴山虽每季度有840元抚恤金,但已不能满足其平时生活、医疗支出,更不能支付其需人护理照顾份的费用。因此对原告请求按照四个子女等额承担原则,要求被告巴勇承担其每年三个月生活、医疗、护理费之请求,本院应本着原告巴山实际所需费用的情况确定一合理数额。该赡养费数额以每月800元为宜。原告巴山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巴山因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除去报销部分,按实际余额由被告巴勇承担25%。对原告巴山请求的精神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巴山现与被告巴勇父子不和睦,本案不易选择让被告巴勇接原告巴山到其家居住形式尽赡养义务。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山支付每年三个月的赡养费每月800元,共计2400元。以后每年应支付的24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支付。原告巴山因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除去报销部分,按实际余额由被告巴勇承担25%支付于原告巴山。
二、驳回原告巴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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