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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感情还可以和好的不应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3月在XX打工时认识,于2005年1月27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2日生育一男孩朱××,小孩出生后,小孩便在XX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经常争吵。小孩出生后,被告回XXX找工作,未果,回XX一个月后便又到XXXX打工,但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在2007年也外出打工,2009年3月,原告回XXX后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7年2月被告汇款500元给原告作为小孩生活费。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在xxxx打工时认识,2005年1月27日在X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2日生育一男孩朱××。结婚后不到一年,双方便经常吵架、闹矛盾。2005年双方曾闹过离婚,后经家人与朋友相劝,原告才勉强与被告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小孩不闻不问,2008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加上原、被告各自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交流,从而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相互原谅,是完全可以和好的。
【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夫妻感情应该共同经营,同时对子女要多加关心,家庭之中,由于离婚的原因,往往孩子所受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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