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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律师]如何依法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案件】原告李国(化名),被告李全(化名),第三人李成(化名)系同胞兄弟,第三人李成为长子,原告李国为二,被告李全为三。父亲李至(化名)、母亲潘秀(化名)于1976年在村一组原址边修建土木结构瓦房三间,1981年又在西面连脊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一间。上列四间房屋均座北朝南,1986年8月1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和父亲李至、母潘秀在舅舅潘玉(化名)、舅母杨芳(化名)、伯父李永(化名)的参加下,对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李成分得东边第一间,李国分得东边第二间,李全分得东边第四间,另分得原旧房一间半和猪圈一间,东边第三间由父母暂住,待父母去世后归李全所有,并对各类家具也进行了分割,所有参加人均无异议并在分家协议上签了字。1991年李国修建新房时,占李全所分得的原旧房一间半、猪圈一间,被告李全阻挡,后在第三人李成的主持下,于1994年5月24日达成“关于李国在老家建房的协议”:李国新建房屋已占旧房在基若干,故原有的已分割的房产与李国再无任何关系。2000年9月18日李至去逝。2005年8月26日,其母潘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组村民张X的见证下,立下遗嘱。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质证、认证,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无异议。
故,对原判认定之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焦点】
1、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在父母及亲戚,李成、李国、李全三兄弟的参加下,对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所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2、上诉人李国与被诉人李全各自将分得的房产于1994年5月24日置换协议是否有效。3、其母潘秀2005年8月26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评析】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内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
1、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在父母及亲戚,李成、李国、李全三兄弟的参加下,对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所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2、上诉人李国与被诉人李全各自将分得的房产于1994年5月24日置换协议是否有效。3、其母潘秀2005年8月26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经一、二审庭审已确认父母在生前在亲戚及三兄弟的参加协商下将其房屋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故,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在分家协议双方遵守履行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通过协商对各自分得财产(房屋)进行置换,并于1994年5月24日达成的置换房屋协议,亦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达成的,且现在均已各自建屋立房。上诉人向提出该置换协议是被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但未提举充分证据。
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其母潘秀所立遗嘱,是在分家协议、置换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均已取得了各自的房屋后,又对分家协议做了重复,但不能对抗已经履行了的分家及置换协议。且遗嘱经庭审已确认内容、形式均不合法,应属无效。
故,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所作判决正确。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李国承担
【总结】原被告父母生前在亲戚及三兄弟的参加协商下将其房屋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诉人向提出该置换协议是被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但未提举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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