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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之间有家暴行为,能离婚吗?

【案件】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4年农历10月13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儿,取名汤某某(暂未上户)。原告述称,与被告自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性对原告进行暴力,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结婚到2007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之前夫妻感情都一直很好,被告承认有打过原告的行为,但没有经常性对原告使用暴力,原告有在外打牌、搬砣子的习性,且原告经常居住在娘家,原、被告为此有过争吵,但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且被告目前正处于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不好的时期,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另查明,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被XX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有盗窃罪,入狱服刑。2008年10月17日被告服刑完回家。2009年3月6日被告因骑摩托车与另一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鼻子粉碎性骨折、右腿粉碎性骨折,目前被告鼻子已做完手术,右腿安装了支架,正处于身体尚未治愈恢复期。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该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4年农历10月13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儿,取名汤某某(暂未上户)。原告述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原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对原告经常性家庭暴力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结婚六年虽经常会为打麻将、搬砣子以及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也承认动手打过原告,但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虐待以及有经常性对原告使用暴力的行为,被告虽在2007年入狱服刑,但原告当时也未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目前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完全治愈,仍处于需要护理照顾恢复期,原告应再给被告试图改善夫妻关系的一次机会,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又提出要求再给原告七天举证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汤阳(化名)与被告唐平(化名)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汤阳与被告唐平共同承担。
【总结】夫妻之间应当和和睦睦共同经营生活,不应存在家暴现象,这是对另一半的不负责。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应该好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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