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1992年李某与洪某结婚,1995年双方生育一子。2002年李某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约定,如李某晚上12点后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则每天支付“空床费”500元。之后,李某仍不经常回家,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写下欠条欠洪某“空床费”人民币1万元。2005年,双方又发生矛盾,李某为此殴打了洪某造成洪某身体损害,李某又写下欠条,愿意赔偿洪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2006年,双方至法院诉讼,洪某主张要求李某给付2张欠条载明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律师分析:
李某所写的2张欠条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李某对婚姻的忠诚问题及人身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属于婚内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此类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离婚时,一方主张按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然,如果双方不在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提出,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对于要求按协议履行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李某应当按欠条内容给付洪某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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