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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父亲有稳定收入为由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

儿子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父亲每个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但是儿子以自己的开支增加,并且父亲的收入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在原先的3000元抚养费基础之上再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这一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这是因为本案中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没有满足“必要性”的要求,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仍然是可以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所需的。

原告苏某1诉称:被告苏某2系原告父亲,2018年8月原告母亲吴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苏某1随被告苏某2共同生活。后吴某起诉被告苏某2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苏某1随吴某共同生活,并由被告苏某2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因双方调解时,被告处于无业状态,被告曾表示暂定上述抚养费金额,待其工作稳定后再调整,基于当时客观情况,吴某遂同意调解方案。现被告已有稳定工作,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原告每月生活开销与日俱增,仅靠吴某的经济收入无力承担,被告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足。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由3000元变更为8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苏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按照原生效文书的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双方就抚养费进行调解时,未曾约定待被告工作稳定后另行调整抚养费金额,该抚养费金额是依据原告正常生活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另外,原告诉称被告收入情况不实,被告至今没有固定收入。且被告仅对原告合理范围内的支出认可,超出合理范围外的支出应由原告母亲自行承担。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母亲就原告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曾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以被告收入增长及原告生活开支增加为由,要求增加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但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应以子女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为基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先商定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标准已可满足正常孩子的生活及教育需求,原告主张的租房、家政服务、早教费用等支出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子女必要生活费及教育费范畴,被告收入变化亦不必然影响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故对原告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的原告以自己的父亲收入增加,并且自己的生活增加为由而主张父亲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是3000元,在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所需,同时原告所主张的一些额外的指出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提示:抚养费的增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了改变,原先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子女的非常生活和学习所需;二是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其能够承担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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