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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母亲不给付抚养费,两子女状告母亲

因为母亲在和父亲离婚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两个子女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明确指出,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要求给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没有给付的,就是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原告马某1和马某2诉称:被告周某系两原告的母亲,两原告父亲马某3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31日生原告马某1,于2013年7月8日生马某2。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两原告随父亲马某3生活,被告周某每月承担两原告抚养费各500元,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支付两原告抚养费,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两原告成年止,每月每人按1000元标准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马某3与被告周某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协议,约定两原告随父亲马某3生活,被告周某每月承担两原告抚养费各500元,直至两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故被告周某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两原告诉讼前即2020年3月份的抚养费用计41000元。两原告还称现在物价及各项费用上涨,提出每人每月按1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用。对此认为,结合被告周某无固定工作,两原告父亲马某3抚养照顾两个小孩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周某在起诉后按每人每月按7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周某在和马某3离婚的时候,约定了周某需要支付马某1和马某2的抚养费,这是周某抚养义务的体现。但是在离婚后,周某没有支付抚养费,马某1和马某2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抚养费,并且基于客观情况的改变,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对于《婚姻法》第37条关于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民法典》在实质上保留了现有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用词上加以了完善和修改,这也说明了法律是倾向于保护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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