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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男方不需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未成年的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儿子长大,生活开支的增加,女方一人抚养显示非常地吃力,因此儿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或者可以要求原先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原告梁某1诉称:被告陈某系其父亲,原告母亲梁某2与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原告母亲梁某2抚养,协议约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现今因原告母亲身体出现状况、劳动能力下降,原告正常的教育、生活开支较高,原告母亲一人抚养能力明显不足,既要工作也需照顾原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原告18岁止,以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陈某辩称:应按照之前我们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执行,我的月收入1700元,信用卡欠账15万元,我没有能力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我的工作单位已停产三年,我的收入现在是最低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母亲梁某2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时,虽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已进行约定,但现因原告梁某1上幼儿园,花费增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综合考虑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梁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和梁某2在离婚时约定陈某不需要支付梁某1的抚养费,但是梁某1和陈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陈某在梁某1未成年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当梁某1诉请抚养费时,法院可以判定陈某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父母在离婚时可以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也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时候,比如只靠父或母一方抚养而不能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仍然可以请求父或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因为即使有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存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仍然是不会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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