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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在解除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到: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参照《婚姻法》中对父母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选择最适合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最大程度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原告蔡某1诉称:其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农历11月13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2月17日生长子蔡某2,2008年6月1日生次子蔡某4,现跟随原告生活。因与被告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生气,自2016年冬对家庭和儿子不管不顾赌气外出,并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

原被告所生儿子蔡某2、蔡某4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孙某辩称:一、被告同意将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3由原告抚养,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自孩子相继出生后一直悉心照料家庭生活,2000年曾跟随原告外出打工两年,后因考虑孩子学习及生活需要,被告便回到家乡和原告一起承接一些手工活,同时被告还负责接送孩子及辅导孩子作业等。被告一直无固定职业,收入微薄。原告自2016年拒绝支付给被告相关生活费,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且分居至今。被告自孩子出生便对家庭倾注了所有的心血,目前处于无业状态,难以维系自己的生活开支,待找到工作后可在能力范围内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二、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欠款10万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当事人就同居期间作出的内部财产处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书面协议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依约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且目前已知的原告承接的还有三个大工程,原告完全有能力偿还涉案欠款。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本案系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一直在原告家生活,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由原告抚养为宜。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基于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款10万元,因该款系原被告双方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并非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且被告不能说清共同财产的具体所指,也未向法院提供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对其辩称理由及要求原告偿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并且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对婚生子女的规定来处理,两人的共同财产也应当依法分割,非共同财产则不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海离婚律师网指出: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就也需要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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