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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闪婚后闪离,法院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

一对黄昏恋的夫妻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闹起了矛盾,女方因此离家出走,男方便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故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年过七旬的陈某与小他20多岁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张某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陈某,陈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某及其家庭,陈某在其名下的某处房产上加上张某的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某向张某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出走。不久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退回20万元及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与陈某离婚,张某向陈某返还礼金17万元及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某3万元),张某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某名下。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是否属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该法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来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适用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问题2:法院为何会判决被告要返还大部分彩礼给原告?

律师提醒道: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该司法解释在彩礼返还的法定三种情形基础上,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金额等来进一步判断彩礼是否要返还。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有20万以及金首饰,但是两人婚前也没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只共同生活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法院因此判断彩礼金额过高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判决被告需返还大部分彩礼给原告。

问题3:本案中原告主张赠与被告的50%房屋产权返还,为何法院也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律师表示:原告赠与被告50%的房屋产权,本质上也是出于其和被告之间要形成夫妻关系和共同生活,法院也将其认定为彩礼的范围。当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原告也有权利主张被告返还被赠与的50%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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