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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是不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情】

2008年,李某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结婚,2012年李某一直都没有怀孕,双方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确诊为张某因身体原因不具有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为张某长期消极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将其告到法院,要与张某离婚。

【焦点】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对于张某没有生育能力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素。

【分析】

笔者认为张某已经被医院确诊是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一方如果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时,这样可确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1、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等。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很少有夫妻生活,很难共同生活;

2、张某被确诊为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page]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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